35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招標文件對於陸資廠商之資格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機關可依個案需要,明定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B) 非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之 廠商參與。
(C)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事業,其含陸資成分達1/2以 上之廠商,視為大陸地區廠商。
(D)倘以公告方式辦理者,不得限制在臺陸 資廠商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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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5), C(208), D(73), E(0) #3087866

詳解 (共 3 筆)

#5893467

發⽂字號:⼯程企字第10100346580號
For C
投資⼈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適⽤本辦法之規定。

For D
在臺陸資廠商:個案倘以公告⽅式辦理者,不得限制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有國家安全疑慮者,軍事機關得依本法第104條規定辦理;⼀般機關得依本法第22條或第23條規定採不公告⽅式(限制性招標)選擇合適之廠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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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235

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

(一)陸資廠商之分類:

1、大陸地區廠商: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2、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非依兩岸之法律設立登記而含陸資之廠商,且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陸資投資公司,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3、在臺陸資廠商: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事業,且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之陸資投資事業(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或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逾三分之一者)。

10100114530號函
(三)我國陸資廠商:由於其性質為我國廠商,無論陸資所占百分比,如欲排除我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屬限制人民權利,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須以法律明定者為限。個案倘以公告方式辦理者,不得限制我國陸資廠商參與,機關如認有安全疑慮者,應於契約訂定保密條款及罰則,以為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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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799
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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