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國際明信片,於無法投遞時,如何處理?
(A)逕退回原寄國
(B)依寄件人註記辦理
(C)不予退回原寄國,逕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D)依原寄國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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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59), C(1345), D(54), E(0) #169613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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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第 56 條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
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郵局,並發單通知寄件人
,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屆期未領者,依無
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
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逕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寄件人在相關包裹單據上有註記者,依其註
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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