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有關銀行法第三十三條,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 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公債為擔保品之授信不計入對利害關係人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內
(B)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 1%
(C)對全體利害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 1.5 倍
(D)配合政府政策,經中央銀行專案轉融通之授信不計入對利害關係人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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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28), C(27), D(24), E(0) #3843103

詳解 (共 1 筆)

#7340991
授信限額目前規定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
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
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之百分之二。其中淨值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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