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無搜索票但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於搜索後,應:
(A)向法官 補聲請搜索票
(B)向檢察官補聲請搜索票
(C)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 筆錄即可
(D)向檢察官及法官報告,請求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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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8), C(168), D(2), E(0) #2427569

詳解 (共 1 筆)

#4785319

自願性同意

96台上1630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固得不使用搜索票,然受搜索人若不明搜索人員之來意,縱有同意,亦非出於自願,是執行人員應先行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與來意,俾受搜索人知悉搜索之意涵後所為之同意,始屬自願性同意。又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仍得扣押之,俾免受搜索人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安全與湮滅隨身證據,而此扣押,須以合法進行之搜索為前提。本此旨趣,無令狀搜索若屬合法,固亦應有該規定之適用。然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所進行無令狀之附帶搜索,其客體僅以犯罪嫌疑人之身體、隨身攜帶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為限,而所謂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則應依犯罪嫌疑人體格、身體自由是否受限制、行動機靈程度與扣押物所在距離遠近、閉鎖情形等具體狀況而為判斷。逾越該合法範圍,既非合法搜索,即無上開扣押規定之適用,非依法定程序取得之扣押物,即應依相對排除法則,判斷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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