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體育署為鼓勵企業贊助運動賽事制定辦法,何者敘述錯誤?
(A)捐贈金額最高享150%租稅優惠
(B)一般原則以1億元為上限
(C)112年度由棒球經典賽權利金奪魁
(D)專案原則沒有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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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654), C(75), D(425), E(0) #3113384
統計: A(69), B(654), C(75), D(425), E(0) #3113384
詳解 (共 3 筆)
#5978485
企業透過教育部所設專戶捐贈重點運動業,申報所得稅時,可按捐贈金額的150%,自所得額中減除。財政部今天預告,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預告期2個月,後續將正式公告,並回溯至去年12月24日。
也就是說,甲企業透過專戶捐贈800萬元給教育部認可的職業運動員,依規定可按捐贈金額的150%從所得額減除,也就是減除1200萬元,新規落地後,加成減除的400萬元,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教育部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申報所得稅時,可在捐贈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額度內,按金額的150%,自捐贈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若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的對象,為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運動業,及經教育部公告的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的150%,減除當年度所得額,不受1000萬元的額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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