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非屬「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
(A)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B)信賴利益之保護,無助於公共利益之實現
(C)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
(D)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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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2181), C(285), D(397), E(0) #2107947

詳解 (共 4 筆)

#3995496

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

1.以詐欺 脅迫 賄賂之方法使行政機關作行政處分者
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整資訊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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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3870

行政程序法§119: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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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8365
行政程序法119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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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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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71469
未解鎖
行政程序法119,純法條,應該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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