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哪一些是屬於兒童專有的特殊權利?(A)家庭成長權;(B)健康權;(C)優先救助權;(D)受教育權;(E)
遊戲權;(F)環境權
(A)(A)(B)(C)(D)
(B)(A)(B)(C)(E)
(C)(A)(C)(E)
(D)(A)(B)(F)。
統計: A(622), B(948), C(2642), D(54), E(2) #97382
詳解 (共 8 筆)
基本權利:如生存權、姓名權、國籍權、人身自由權、平等權、人格權、健康權、受教育權、隱私權、消費權、財產權、環境權、繼承權等。
特殊權利:如受撫育權、父母保護權、家庭成長權、優先受救助權、遊戲權、減免刑責權、童工工作權等。
根據兒福聯盟所發表的一篇「何為兒童權利公約」中的分類:
從性質上來看可分為兩類:
基本權利: 包括生存權、人身自由權、人格權、受教育權、平等權、隱私權等 , 與成人的基本人權是完全相同的。
特殊權利: 包括受撫育權、父母保護權、家庭成長權、優先受助權、減免刑責權、 遊戲權…等,是針對兒童身心發展的需要,及兒童應受到特別照顧、 保護等考慮之兒童權利。
五、 我國兒童特殊人權
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特別揭示,國家應實施兒童福利政策,對從事勞動的兒童應予特別保護。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賦予兒童的特殊人權,我國相關法律已落實者,包括:身分權、家庭生長權、發展權、社會權、遊戲權及免於戰爭權等,玆分述之。
(一) 身分權:兒童出生後,即應有姓名、國籍與受父母照顧的權利。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三條規定,胎兒出生後七天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出生後父或母死亡,但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無國籍者、歸化者,有以上之一者,即屬中華民國國籍。
(二) 家庭生長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者為:兒童出生後即應受父母的照顧,除有虐待、遺棄或父母離異之情形外,兒童應免予與父母親分離;兒童在不違反其最佳利益原則下,有與其分離之父母會面交往之權利;以及收養兒童應得到合法機關的許可等。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四、十五條規定,兒童收養,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前提,並以法院認可之契約為準。我國民法一O八四條至一O九O條有親權行使之規定。
(三) 發展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一條規定,為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我國刑法第二八六條有處罰妨害幼兒身心發展之罪刑規定。
(四) 社會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各國須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有兒童接受包括社會保險之社會保障給付的權利。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八、九條賦予縣市政府辦理兒童福利措施之責任;第十九條至二十五條詳列各種福利措施。
(五) 遊戲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各國應承認兒童擁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娛樂、休閒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之權利。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條有獎勵民間辦理兒童福利機構之規定。
(六) 免於戰爭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各國在發生武力紛爭時,保證十五歲以下兒童,不會直接參加戰鬥行為。我國兵役法規定,年滿十八歲之男子,才有服兵役義務,兒童享有免於戰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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