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規定,得為申請先行補償之郵件,下列何者屬之?
(A)限時報值信函
(B)限時掛號信函
(C)報值包裹
(D)國際掛號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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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85), C(298), D(1475), E(0) #1954065
統計: A(123), B(85), C(298), D(1475), E(0) #1954065
詳解 (共 3 筆)
#3209200
第63條
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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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711
郵件處理規則第63條:n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
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
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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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225
郵件處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第 63 條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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