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訴願法關於訴願之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得就書面審查作成決定
(B)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應通知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C)訴願得於必要時實施言詞辯論
(D)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3), B(1182), C(612), D(1731), E(0) #3214269
統計: A(453), B(1182), C(612), D(1731), E(0) #3214269
詳解 (共 8 筆)
#6053798
(B)錯在是「得」不是「應」,參見下面解析。
訴願法
(A)、(B)
§63(書面審理原則)Ⅰ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Ⅱ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C)§65(言詞辯論為例外)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D)§67Ⅱ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187
0
#6050176
第 63 條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54
0
#6202714
應跟得傻傻分不清楚
訴願法 第 67 條第二項
受理訴願機關D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受理訴願機關D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訴願法 第 63 條第二項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