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二十年者,可擔任下列何種人員?
(A)國防大學教師
(B)義務役士兵
(C)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基隆福利站聘雇人員
(D)國防部文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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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 B(923), C(507), D(27), E(0) #2398226
統計: A(249), B(923), C(507), D(27), E(0) #2398226
詳解 (共 7 筆)
#4169071
兩岸條例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B是士兵,所以可擔任)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A)(C)(D)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
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B是士兵,所以可擔任)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A)(C)(D)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
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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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101
第 21 條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 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
- 公職候選人、
- 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
- 組織政黨;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不得擔任
- 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
- 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
- 大學教職、
-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
-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之限制。
-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
- 國家安全或
- 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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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9883
(B)
志願役:一律不行
義務役:軍官、士官不行,士兵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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