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於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議題或
案件的處理,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對象若屬未成年兒童,仍需善盡知會監護人再進行相
關通報與處遇
(B)事先需建制相關處理機制、程序與救
濟方式
(C)學校以及主管機關的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D)學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統計: A(756), B(23), C(7), D(259), E(0) #606834
詳解 (共 1 筆)
☆ 性別平等教育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20 條
Ø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Ø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 21 條
Ø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Ø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Ø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 22 條
Ø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Ø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第 29 條
Ø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Ø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Ø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Ø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