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特定情形者,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下列何者非屬該特定情形?
(A)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B)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C)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D)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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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5), C(204), D(22), E(0) #2432054

詳解 (共 1 筆)

#6862041

76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88之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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