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警察人員非依法執行職務時,領用槍彈並攜帶其所配備槍彈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應處分沒入。
(B)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
(C) 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警察機關應移送地檢署偵辦。
(D)不構成犯罪行為,亦無行政責任。
統計: A(504), B(503), C(2597), D(309), E(0) #2301547
詳解 (共 8 筆)
每次寫到警大的題目就要有被虐的心理準備......
這題是「警察人員非依法執行職務時,領用槍彈並攜帶其所配備槍彈行為」
所以就要想到社維63條第一項第8款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器械。
而這規定常常會跟警械使用條例14條混淆: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訂製售賣持有。
所以正常有讀書的考生,會從社維法按圖索驥...
可是!!!社維法是行政罰,槍砲彈藥條例是刑法特別法,遇上兩者競合時,
應以刑法優先。所以變成先適用槍砲彈藥。
警大就是虐,要養成優秀的警察,就要先從虐他的心理開始。
給3F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攜帶、持有先不論)
「特別法優先適用」「特別法優先適用」「特別法優先適用」
第 63 條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只要是非法槍砲彈藥、管制刀械都一律優先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舉例1:西瓜刀、開山刀是不是管制刀械??不是,因為你可以直接買到,所以無正當理由攜帶可以適
用社維法。)
(舉例2:所以制式手槍就不會適用社維法??NO~~錯了。要先看你的制式手槍是不是合法,前面
講過了,非法一律優先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如果合法,but無正當理由鳴槍者,那
是可以適用社維法的)
第 66 條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舉例:最著名的就是吸強力膠,強力膠是毒品嗎??不是,不然你怎麼在一般商店買的到強力膠XD,
所以只要是1、2、3、4級毒品,一律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補充一下管制刀械:
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各類型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十字弓等
應為本題目的來源新聞: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60912/774245.htm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94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7&flno=7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7 條
I.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II.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III.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IV.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V.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2。
VI.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一下,題目說:攜帶其所配槍彈行為,為什麼不是適用社維法第63條1項8款?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7 條是寫:未經許可持有
特別法優先適用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