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業務,未依規定揭示郵政儲金利率之罰則為何?
(A)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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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4), B(196), C(119), D(5429), E(0) #73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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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779
第二十六條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 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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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2811
未解鎖
法規名稱:郵政儲金匯兌法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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