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教師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有擔任導師之義務,此規定出自於:
(A)教師法;
(B)師資培育法;
(C)國民教育法;
(D)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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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20), B(144), C(280), D(753), E(1) #4083

詳解 (共 10 筆)

#45407
當導師 教師法
當導護 國教法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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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89895
但國民教育法裡面並沒有詳載"教師要當導護"的條文。
我用"搜尋"關鍵字也沒有結果唉。
另,以下是我找到的資料(彰化縣教師會與和美國小教師的導護問題說明會內容 2008-03-08 )
在此,本會要澄清的是:若從「法律」角度來看,
迄今並無明確法條規定老師要擔任導護工作(參教師法第17條),除非是學校教師聘約有規定。
今日之困境是雖然「法無明定」,但多數老師還是以「執行公務」的身分參與導護工作,
只因學校事實上的需要,導護工作不可免,一定要有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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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915
題目是說擔任"導師"喔~不是"導護"餒~...
(共 2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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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199

導師教師
導護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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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407
國教法=國民教育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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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9639

同意7F,沒查到「要當導護」的內容。

當任導護的法源是國教法(施行細則)這問題來探討,類似題: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國小93 年 - 台東縣九十三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暨代理教師甄選#91 

ANS(D)

37導護工作為訓導工作之一環。下列何法中,規定有「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訓導及輔導責任」?

(A)教師法;

(B)教師法施行細則;

(C)國民教育法;

(D)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07 01

法規類別:    行政n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3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展,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學生事務及其輔導責任。

這拿來當導護工作的法源,個人認為真的很含糊。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03 29

法規類別:    行政n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39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

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參考:教師導護工作相關法規討論,內文真的很長,慎入!

教育部回應,沒有法源要求教師執行導護:(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我也認同這作者的說法)

教育部921211日台國字第0920180899號函,說明之第二項亦指出:「經查本部並未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必須輪擔任交通導護工作」。另外,針對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教育部亦曾發新聞稿提出三點說明: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新竹縣教師產業工會於2016/03/03發表聲明:全教總支持以仲裁解決導護爭議(來源參考1參考2,內含此爭議的脈絡,文長慎入),內文分兩條敘述。

針對台中市導護問題衍生之爭議,全教總表達以下看法:

一、   教育人員確實不具交通指揮權:每次只要談到導護問題,包括前次宜蘭縣將導護問題納入教育團約討論,總會引起家長、校長抗議,批評教師沒有愛心、喜歡斤斤計較。實情是,不是教師喜歡斤斤計較,而是教師確實不具有在馬路上指揮交通、管制人員及車輛之權力,存在的未必都是合理的,歷來因執行導護工作被告的教師不在少數,甚至出現教師輪值交通導護,學生在教室發生意外,判決學校需賠償受傷學生的判決,教育部對此知之甚詳,早在民國92年間就曾公開澄清,明確指出: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教育部新聞稿,發稿日期:921014)

二、   爭議的源頭是台中市教育局違法法治:此次台中導護爭議並非由教師工會主動挑起,爭議的源頭是台中市教育局於民國100年間片面訂定「台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規定「教師不得拒絕站導護」,後經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多次反應,台中市教局也沒有善意解決爭議,教師工會只能依法請求勞工局進行仲裁。

  全教總主張,教師之權利義務應明訂於法律,或經由協商納入團體協約,方能避免爭議,台中市教育局無視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對學校教育人員執行導護工作面臨的壓力也視而不見,卻以行政命令片面對教師課以義務,明顯違反教育法治。

   調解、裁決、仲裁本來就是國家用來處理勞資爭議的機制,此次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之所以提起仲裁,關鍵是台中市教育局毫無面對問題、解決爭議的誠意,教師工會提起仲裁,正好凸顯教育人員執行導護工作的高度複雜性,全教總支持以協商、仲裁解決類似爭議。

聯絡人:全教總政策部主任羅德水

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洪維彬

個人murmur

1.          希望不要再出爭議性廣泛的題目了。

2.          執行導護,不一定要指揮交通,我站過的狀況大多是跟著交通號誌運行但經驗是時常忐忑不安,要放著自己的班級衝來衝去的,內心還要祈禱他們沒事。曾遇到幾乎全校的人下午要去別校研習,遲到了,校長一雙眼瞪大的盯著你…(這絕對不像是感謝你站導護的眼神,我也不需要你的感謝)

3.          教育一詞很廣泛,實質互動、精神感昭都是,我不認同「不站導護=沒有愛心」。交通安全教育是全國性的,用路人不是只有學生、教師、家長,法律應更完善保障執行導護的人(無論是軍訓教官、教師、志工義工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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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688
筆記:當導師-教師法;當導護-國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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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73

那有些學校老師沒有站導護,是不是算違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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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當導師 教師法 當導護 國教法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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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97
國教法?是瞎咪?
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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