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者屬於地方民意代表得兼任之職務?
(A)其他機關之公務員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B)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
(C)私立各級學校兼任教師
(D)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屬事業機構職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50), C(1076), D(64), E(0) #2129226

詳解 (共 3 筆)

#3714487
地方制度法
第 53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
、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19
0
#4250213

「兼任」教師-->可

3
1
#5617881

§53

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政府、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