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關於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職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B)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C)應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D)每年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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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261), C(407), D(1255), E(0) #2761648
統計: A(264), B(261), C(407), D(1255), E(0) #2761648
詳解 (共 4 筆)
#5045652
志願服務法
(A)第12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B)第16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C)第11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D)第5條 屬主管機關職責,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職責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
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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