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列何者不是法定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措施?
(A)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B)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C)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
資辨別身分之資訊
(D)醫院、診所對被害人診療時,不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以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提供安全及合適之
就醫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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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85), C(50), D(2005), E(0) #2418621
統計: A(39), B(185), C(50), D(2005), E(0) #2418621
詳解 (共 5 筆)
#4929412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四版 黃源協 p.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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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0902
**112 年 02 月 15 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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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14條第1項:醫療機構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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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修法前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相片、犯罪資料、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等資料。
修法後第29條第1項: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應建立加害人之相片、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及個人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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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16條第1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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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第14條第2項:醫療機構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提供安全及合適之就醫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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