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在徵收公告前,因下列那一項原因,即使土地徵收已公告,仍可於公告期間內聲請登記移轉所有權?
(A)買賣
(B)占有
(C)贈與
(D)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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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0), D(41), E(0) #3386184
統計: A(1), B(0), C(0), D(41), E(0) #3386184
詳解 (共 3 筆)
#6950010
根據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3 條
1.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意思就是自徵收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間屆滿止,土地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這三件事情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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