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必須記明理由之行政處分,而未記明理由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屬行政處分之實體上瑕疵
(B)屬不得補正之程序上瑕疵
(C)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因事後記明理由而補正
(D)若未補正者,該行政處分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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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5), B(416), C(5446), D(488), E(0) #2020059
統計: A(395), B(416), C(5446), D(488), E(0) #2020059
詳解 (共 9 筆)
#3447690
程序瑕疵 應補正,未補正 得撤銷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五款,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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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4073
行政程序法 114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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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4225
給樓上,未補正就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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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3345
那(D) 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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