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某甲係大陸地區人民,因故被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某乙是某甲之在臺親友,某乙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會
見受收容人某甲,兩人會見之時間,如無特殊之情形,原則上,最長之會見時程為多久?
(A)20 分鐘
(B)30 分鐘
(C)40 分鐘
(D)1 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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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2344), C(80), D(355), E(0) #1357950
統計: A(201), B(2344), C(80), D(355), E(0) #1357950
詳解 (共 9 筆)
#3003051
會面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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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040
呼應樓上,法條名稱也更改為: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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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7884
樓上 應該是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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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5454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受收容人得會見親友。
前項親友,應備身分證明文件、聯絡方式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向收容處所申請會見受收容人,經核准後辦理會見,並遵行下列事項:
一、於收容處所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
二、不得夾帶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三、交予受收容人之財物,應經檢查登記核准後始得轉交。
四、聽從戒護或管理人員指揮。
五、會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情形特殊經收容處所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有擾亂會見秩序之行為。
七、其他經收容處所規定應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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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780
看來想太多了
以為一天可以兩次 所以寫一小時XD
以後不能亂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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