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之轉包行為,下列何者錯誤?
(A)以現成財物供應之財物採購契約並不禁止轉包
(B)採購契約得標廠商違反轉包規定時,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C)採購契約得標廠商違反轉包規定時,機關得沒收保證金並請求損害賠償
(D)機關得逕向轉包廠商請求履行契約及損害賠償責任,但再轉包廠商因與得標廠商無直接關聯,並不負連 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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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 C(8), D(348), E(0) #2354096

詳解 (共 3 筆)

#5435984

A 採購法65條 內文中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
準用前二項規定(不得轉包)。

所謂的履約過程舉例來說是東西送到後還需要有人幫忙安裝,
而不是只要把產品送到府就好。
若財物只需交貨即可,沒有後續的施作,就可以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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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725
(D)機關得逕向轉包廠商請求履行契約及損...
(共 1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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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8047

A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
商代為履行。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
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
二項規定。 <<也就是財物採購,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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