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中有關國民教育之經費,在中央層次應如何編列?
(A)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B)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C)應優先編列
(D)應以逐年增加之方式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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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52), C(1965), D(11), E(0) #245107
統計: A(76), B(52), C(1965), D(11), E(0) #245107
詳解 (共 4 筆)
#1579463
憲法164條受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凍結。而增修條文當中亦只有規定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沒有恢復預算下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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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556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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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352
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第10款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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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089
那不得少於25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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