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進行下列何種程序?
(A)備查
(B)核備
(C)核定
(D)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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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 B(36), C(262), D(9), E(0) #2994523
統計: A(325), B(36), C(262), D(9), E(0) #2994523
詳解 (共 3 筆)
#5612360
地方稅法通則第6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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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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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規 |
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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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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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 |
就其自治事項 依法律、上級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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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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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直轄市法規 |
b.縣市規章 |
c.鄉鎮市規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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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 |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
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報縣政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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