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2019年1月4日總統令公布之《憲法訴訟法》在2022年1月4日實施,原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與憲法法庭整
合並機關化,大法官解釋改稱為「憲法法庭判決」 。下述何者錯誤?
(A)以憲法法庭做出判決或裁定,而非大法官會議解釋處理憲法爭議
(B)維持大法官2/3人數出席,出席大法官人數2/3同意為通過
(C)增加「專家諮詢」及「法庭之友」制度
(D)憲法法庭裁判書必須公開,並記載參與大法官姓名及主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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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56), C(18), D(7), E(0) #2995663
統計: A(15), B(56), C(18), D(7), E(0) #2995663
詳解 (共 2 筆)
#5878065
2019年1月4日總統令公布之《憲法訴訟法》在2022年1月4日實施,原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與憲法法庭整 合並機關化,大法官解釋改稱為「憲法法庭判決」 。下述何者錯誤?
(A) 以憲法法庭做出判決或裁定,而非大法官會議解釋處理憲法爭議✔️
審理裁判化: 以憲法法庭做出判決或裁定,取代過去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使審理程序更趨向司法化、法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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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維持大法官2/3人數出席,出席大法官人數2/3同意為通過❌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 過去《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解釋憲法需要有大法官總額三分之二的出席,並由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然而,《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改為宣告法律違憲的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 因此,選項(B)所稱「維持大法官2/3人數出席,出席大法官人數2/3同意為通過」的說法,顯然與現行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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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 (判決,其參與評議及同意之大法官人數比例) I.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II.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 III.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IV.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四十三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七十五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八十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 V.依本法第十二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VI.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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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增加「專家諮詢」及「法庭之友」制度✔️
擴大參與: 新增了「專家諮詢」及「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允許當事人以外的個人、機關或團體,若與案件具有關聯性,可聲請憲法法庭許可後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參考,擴大社會參與及思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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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憲法法庭裁判書必須公開,並記載參與大法官姓名及主筆者✔️
裁判透明化: 為提升司法透明度與責任,憲法法庭的裁判書必須公開,並詳載參與判決的大法官姓名、其對主文的同意與否,同時標示出撰寫該判決理由書的「主筆」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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