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主管機關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對利害關係人辦理授信時,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
不得超過該子公司淨值之多少百分比?
(A) 2%
(B) 5%
(C) 10%
(D)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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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538), C(1877), D(1543), E(0) #2497265
統計: A(167), B(538), C(1877), D(1543), E(0) #2497265
詳解 (共 3 筆)
#4565025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3條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
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10%,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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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8358
第 44 條 (擔保授信之限制及準用)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下列之人辦理授信時,不得為
無擔保授信;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 2 條
●同一自然人:擔保授信總餘額 →淨值2%
●同一法人:擔保授信總餘額→淨值10%
●銀行全行所列全部限制對象擔保授信總餘額→淨值1.5倍=150%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
與銀行「有利害關係」者之「一般擔保授信」限制:
{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5%以上之企業
or本行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持有股份1%以上包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or辦理授信之職員(普通職員不受規範) }
規範:
1.應有「十足擔保」
2.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3.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NTD一億元或各該銀行淨值 1%孰低者】以上者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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