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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選_一般類組:租稅法規概要#91189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選_一般類組:租稅法規概要#91189

年份:109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36.依所得稅法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 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 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多久期間內申請變更?
(A)三個月
(B)六個月
(C)八個月
(D)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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