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根據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對於人體試驗之病歷,應保存的年限為何?
(A)5年
(B)7年
(C)10年
(D)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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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90), C(221), D(1211), E(0) #2864524

詳解 (共 5 筆)

#5347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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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6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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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4700

醫師法 第12條  修正日期:111年6月22日

  1.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2. 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3.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醫師法所有條文中,只有第12條提到病歷
從第3點的「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來看,就是醫療法的第70條條文。

參考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醫療法 第70條  修正日期:109年1月15日

  1. 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2. 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3. 醫療機構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病歷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
  4. 醫療機構對於逾保存期限得銷燬之病歷,其銷燬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漏之虞。

參考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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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6680
人體試驗的保存有研究價值故需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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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7264

病例留存( ̄^ ̄)ゞ


醫療法:10年

物治法:7年

人體試驗
。醫療法:永久保存
。人體試驗管理法:3年

小朋友:成年後7年

歇業:6個月或給承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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