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人數規定以不超過
(A)八人 
(B)十人 
(C)十二人 
(D)十五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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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359), C(22), D(12), E(0) #127804

詳解 (共 5 筆)

#138269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第 7 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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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42

新法修正為 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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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52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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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95
建議修改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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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31

請阿摩修正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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