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上的典型契約?
(A)合建契約
(B)合夥契約
(C)合會契約
(D)保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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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4), B(297), C(870), D(390), E(0) #2517324
統計: A(2524), B(297), C(870), D(390), E(0) #2517324
詳解 (共 5 筆)
#4965264
出處:https://www.rclaw.com.tw/post-274-8180
在法律上有加以規定其名稱的契約稱為「有名契約」,亦稱為「典型契約」,我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所列的有名契約,計有: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借賃、雇傭、承攬、出版、委任、經理人及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合夥、隱名合夥、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終身定期金、和解及保證;又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民法債編又增加「合會契約」(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一~第七百零九條之九)、「旅遊契約」(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一~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二)。另外,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契約亦為有名契約,例如海商法所規定各種運送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均屬有名契約;上述有名契約以外,而法律未加以規定者,則稱為「無名契約」,或稱為「非典型契約」,蓋世事萬變,法律有窮,法律所未規定的契約,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和其他強制法規(參見民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在契約自由之原則下,當事人間可自由創設、約定成立新的契約種類,這類契約常混合數個有名契約,因此,這類契約也稱為「混合契約」。常見的無名契約有:簽帳卡契約、合建契約、代理店契約、廣告契約及醫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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