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民國98年7月8日修正「優生保健法」人工流產之施行情事,不包括下列何者?
(A) 配偶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B) 五等親親屬患有礙優生之傳染性疾病
(C) 醫學認定分娩將危害其精神健康之診斷證明
(D) 害怕懷孕會加劇脊柱變形之軟骨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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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03), C(30), D(134), E(0) #3312839

詳解 (共 3 筆)

#6471949
依據民國98年7月8日修正「優生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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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優生保健法第9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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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98年7月8日修正後,現已更名為《生殖健康及優生保健法》)中,人工流產的適應症主要包含:

  1. 醫學適應症

    • 孕婦因妊娠或分娩,可能危害其生命、身體或精神健康。

    • 孕婦或其配偶患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 孕婦或其配偶患有法定傳染病,可能影響胎兒或母體健康。

    • 胎兒經醫師診斷有畸形或嚴重疾病,存活機率低或出生後無法存活。

  2. 非醫學適應症

    • 因強制性交、誘姦或亂倫而懷孕。

    • 年齡未滿20歲或精神障礙,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

逐一對照:

  • (A) 配偶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 法條有規定 ✅

  • (B) 五等親親屬患有礙優生之傳染性疾病 → ❌ 法條僅限「孕婦本人或其配偶」,沒有擴及到五等親

  • (C) 醫學認定分娩將危害其精神健康之診斷證明 → 法條允許 ✅

  • (D) 害怕懷孕會加劇脊柱變形之軟骨病者 → 屬醫學健康危害,可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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