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案件已辯論終結,如當事人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於辯論終結後幾日內,聲請法院核對更正?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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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80), C(9), D(3), E(0) #2432055

詳解 (共 1 筆)

#5330724

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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