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3.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得於幾年內請求退還複丈規費?
(A)五年
(B)七年
(C)八年
(D)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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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0), C(0), D(24), E(0) #3071729
統計: A(3), B(0), C(0), D(24), E(0) #3071729
詳解 (共 1 筆)
#5996833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14 條 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前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請求退還之土地複丈費。
複丈案件因撤回或駁回處分,申請人得依法於10年內請求退還已繳之土地複丈費,惟登記機關應扣除已支出費用後退還之。至於已支出費用之計算方式,概述如下:
(一)於複丈或測量日期前撤回,且登記機關已赴現場辦理整備作業(如補設圖點、蒐集鄰近地區可考界址點等)者,支出費用新臺幣800元;未赴現場者,支出費用新臺幣300元。
(二)案件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已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全額;未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三)登記機關核對建物測量成果圖發現有誤,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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