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7 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民國82年起,向人壽保險業投保團體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 保險費
(A)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 部份不必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
(B)僅二分之一可認定
(C)不予認定
(D)不含滿期部份應予核實認定, 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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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 B(8), C(2), D(27), E(0) #241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