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A)繼承移轉土地
(B)政府出售公有土地
(C)政府受贈私有土地
(D)配偶相互贈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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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 C(0), D(30), E(0) #922592

詳解 (共 1 筆)

#1358143
土地稅法 28-2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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