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不屬於少年虞犯行為?
(A)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B)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C)吸食或施打菸毒或麻醉藥品者
(D)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統計: A(17), B(18), C(39), D(9), E(0) #346906
詳解 (共 1 筆)
少年虞犯
所謂「少年虞犯」,係指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
,而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而言。因少年法庭處理少年犯罪事件,是對於已
發生犯罪行為的少年,予以處罰,屬治標性質,基於「預防重於治療」的原
則,對於按其行狀、性格足認有犯罪之虞的少年,將其列入處理對象,及時
袪除其犯罪危險性的存在,以防患於未然,對於少年和社會均有利,這就是
法律明定少年虞犯的理由。茲分別說明如次: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所謂「經常」,實務上是指在一年以內,查獲同一行為達二次以上的
情形而言。「犯罪習性之人」,是指犯罪學所謂的「常習犯」而言。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所謂「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得」,是指足以妨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場
所而言,例如酒家、茶室、妓院、舞廳、賭場、暗藏春色之咖啡廳、
具有賭博性質的彈子房和電動遊樂場等是。
三、經常逃學逃家者
常見的少年犯,最初多有逃家、逃學的行為,故經常逃家、逃學,
顯然已有犯罪的徵兆,允宜加注意,予以防範。
四、參加不良少年組織者
少年參加這種組織後,與不良分子朝夕相處,受其感染支配,早晚必淪
於犯罪。為其預防,故列入虞犯範圍,及時予以適當處理,以免愈陷愈
深,不能自拔。行政院為使誤入歧途參加不良幫派組織的青少年有自新
機會,曾於民國六十六年定頒有效防制青少年參加不良幫會組織方案,
規定對於不良幫會組織,嚴加取締。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所謂「刀械」,是指尖刀、扁鑽等足以供犯罪之用的械具而言。例如刀劍、
棍棒、飛輪、鐵鍊、鐵拳頭等。少年心性未定,血氣方剛,極易逞強鬥狠,
攜帶刀械,容易促成犯罪,經常攜帶,危險性尤甚,故必須予以禁止。
六.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
少年正是求學階段,夜間宜在家進修學業,如果經常深夜不歸,顯見其行為
已有危險性,接近犯罪邊緣,自應早日防範。又違警亦為違反社會規範的行
為,少年違警成習,足見其漠視社會規範,一旦頑劣成性,遲早必淪於犯罪
,故列入虞犯行為予以治療。
七.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麻醉或迷幻物品者
依現行法規定,少年一旦有吸用或施打速賜康以外的麻醉品或迷幻物品
始屬虞犯,而不以經常為限。吸食或施打此等物品後,使人精神恍惚,
敗行喪德而不自知,容易陷於犯罪,且用久必有習慣性,終必愈陷愈深
,無以自拔,為獲取金錢購買使用,亦多有以犯罪為手段者。少年使用
此類物品,致犯強姦、竊盜、搶奪、強盜等罪之案例,實務履見不鮮,
故亦將之列為虞犯事件
http://content.edu.tw/primary/society/ks_ck/new/sc6_5_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