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直轄市、縣(市)政 府(鑑委會)火災調查資料之認定或鑑定結果,應於收到日起 M 日內向內政部消防署提出再認定申請, 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受理案件後,應於 N 個月內召開會議。請問 M、N 為何?
(A)M=15,N=1
(B)M=10,N=2
(C)M=20,N=1
(D)M=30,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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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8), B(185), C(201), D(384), E(0) #61951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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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內提出不服、1個月內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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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第二點第五款規定所為申請,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收到直 轄市、縣(市)政府火災調查之認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本會受理案件後,應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本署預防調查組提供意見。 (二)送請委員就鑑定案件提供意見。 (三)火災現場勘查後提付開會審議。 (四)有關證物之實驗、測試、鑑定及鑑識等事項,得委請相關專業機關 (構)、團體或學校等單位進行。 (五)製作會議紀錄。 本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通知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到會說明,並 列入紀錄。 前項人員應於決議前退席。 現場勘查時,得通知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會同前往;其經通知而 未到會說明或前往現場時,除將該情形記錄外,本會得依其他人員之 陳述或有關資料逕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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