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B)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C)子女未滿二歲需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
時間六十分鐘
(D)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日減少工作時間
二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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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51), C(219), D(1472), E(0) #2418622
統計: A(92), B(151), C(219), D(1472), E(0) #2418622
詳解 (共 3 筆)
#4727319
(A)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B)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C)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D)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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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274
(D)減少『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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