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單位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後,認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依法應辦理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B)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
(C)舉行公開說明會
(D)邀請學者界定評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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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1), D(2), E(0) #3496715
統計: A(2), B(3), C(1), D(2), E(0) #3496715
詳解 (共 3 筆)
#7308402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邀請學者界定評估範疇。
這題考查的是《環境影響評估法》(簡稱環評法)中「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法定程序。根據環評法第 7 條至第 10 條,當開發案被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進入第二階段評估時,責任歸屬與辦理事項有嚴格定義:
選項解析與錯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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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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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根據《環評法》第 10 條,進入第二階段評估後,「範疇界定」的邀請對象與主辦機關有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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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點: 依法應由「主管機關」召開會議界定評估範疇,並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團體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邀請」的權限與責任在於主管機關,而非開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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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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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環評法》第 8 條第 1 項,開發單位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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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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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根據第 8 條第 1 項,開發單位應將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期間不得少於 20 日,以利公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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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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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 8 條第 2 項,開發單位應於陳列、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這是開發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以收集當地居民與社會各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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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流程:第一階段 vs. 第二階段
| 階段 | 重點程序 | 主要辦理單位 |
| 第一階段 | 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 | 開發單位、主管機關 |
| 判定二階 | 若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進入二階。 | 主管機關 |
| 二階啟動 | 分送說明書、陳列揭示、舉行公開說明會。 | 開發單位 |
| 範疇界定 | 召開會議決定評估項目與範圍。 | 主管機關 |
| 二階完成 | 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聽證會。 | 開發單位、主管機關 |
? 考試必記:誰辦什麼事?
在環評法的題目中,最常考的就是「主辦單位」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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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列說明書、辦理公開說明會、編寫評估報告書:是「開發單位」(想蓋房子/工廠的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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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疇界定、審查結論、舉辦聽證會:是「主管機關」(環保署/環境部/地方環保局)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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