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與實際之情形,加以酌減之,可酌減為幾年?
(A)1 至 3 年
(B)1 至 4 年
(C)2 至 4 年
(D)3 至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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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9), B(116), C(65), D(24), E(0) #1357951

詳解 (共 3 筆)

#1421432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11條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五年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男子於年滿十四歲之日起,至年滿十五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護照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核給效期五年以下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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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5119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第 11 條

I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II 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五年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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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0780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7 條

外交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五年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之需要,酌減為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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