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越南人甲為中華民國國民乙之配偶,甲申請歸化,下列何者並非甲須具備之要件?
(A)依中華民國法律及越南法均有行為能力
(B)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C)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D)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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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8), C(334), D(19), E(0) #3369535
統計: A(46), B(18), C(334), D(19), E(0) #3369535
詳解 (共 3 筆)
#7261202
國籍法第3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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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4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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