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執行時效原則為: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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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62), C(1237), D(3), E(0) #1710733

詳解 (共 3 筆)

#2934340

行政罰=>三個字三年/第27條(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

行政執行法=>五個字五年/第7條(執行期間之限制)

因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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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680
行政罰>三個字三年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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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3199

行政執行法第7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n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n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n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n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n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n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n 之陳述。n二、已開始調查程序。n第三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n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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