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若法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設置某職位,在相關組織自治條例尚未制定前,
地方行政機關可否進用人員擔任該職位?
(A)因欠缺組織自治條例之依據,故地方行政機關不得進用人員擔任該職位
(B)地方行政機關得不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逕行進用人員擔任該職位
(C)地方行政機關得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進用人員擔任該職位
(D)地方行政機關得依合義務之裁量,進用人員擔任該職位
統計: A(519), B(34), C(422), D(92), E(0) #1869986
詳解 (共 4 筆)
釋字第527 號
解釋文:
一、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應由地方立法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之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加以規定,復為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所明定。在該法公布施行後,凡自治團體之機關及職位,其設置自應依前述程序辦理。惟職位之設置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倘訂定相關規章須費相當時日者,先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設置並依法任命人員,乃為因應業務實際需要之措施,於過渡期間內,尚非法所不許。至法律規定得設置之職位,地方自治團體既有自主決定設置與否之權限,自應有組織自治條例之依據方可進用,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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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27解釋文
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應由地方立法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之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加以規定,復為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所明定。在該法公布施行後,凡自治團體之機關及職位,其設置自應依前述程序辦理。惟職位之設置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倘訂定相關規章須費相當時日者,先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設置並依法任命人員,乃為因應業務實際需要之措施,於過渡期間內,尚非法所不許。至法律規定得設置之職位,地方自治團體既有自主決定設置與否之權限,自應有組織自治條例之依據方可進用,乃屬當然。
→意思就是一定要有組織自治條例的依據才可以進用!
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法律若明文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應設置某機關,在 相關組織自治條例尚未制定前之過渡期間,地方自治團體可否設置該機關?
(A)因欠缺組織自治條例之依據,故地方自治團體不得設置該機關
(B)地方自治團體得不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逕行設置該機關
(C)地方自治團體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該機關
(D)由地方立法機關裁量決定是否設置該機關
答案:C 公職◆地方自治- 108 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75709
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應由地方立法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之準則制定組織自治條例加以規定,復為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所明定。在該法公布施行後,凡自治團體之機關及職位,其設置自應依前述程序辦理。惟職位之設置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倘訂定相關規章須費相當時日者,先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設置並依法任命人員,乃為因應業務實際需要之措施,於過渡期間內,尚非法所不許。至法律規定得設置之職位,地方自治團體既有自主決定設置與否之權限,自應有組織自治條例之依據方可進用,乃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