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法官迴避制度乃確保公正審判,屬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刑事法 官甲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參與審判?
(A)甲曾參與第二審審判,案經上訴第三審後撤銷發回更審,又參與第二審之更審審判
(B)甲僅參與第一審判決宣示,案經上訴第二審而確定。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甲又參與該再 審程序
(C)甲曾參與第一審審判,案經上訴第二審被撤銷改判確定。檢察總長認該確定判決違背法令,向最高 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甲又參與該非常上訴程序
(D)甲曾參與第二審審判,案件確定後,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由乙法官審理。乙為再審有理 由之裁定並確定,甲又參與開始再審後之本案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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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33), C(35), D(72), E(0) #3506024
統計: A(38), B(33), C(35), D(72), E(0) #3506024
詳解 (共 4 筆)
#7298104
請問C選項,什麼叫「案件上訴第二審被撤銷改判確定」?
這裡的「確定」是指第二審判決確定還是第一審判決確定?
1、如果是「第二審判決確定」,不對啊 不是上訴二審被撤銷了?怎麼還會有二審判決確定?
2、如果是第一審判決確定,咦,那非常上訴跟第一審都是甲,甲不是應該要迴避?
不懂 求助大神 謝謝
更新,有大神指教,已懂:
「案件上訴第二審被撤銷改判確定」,「撤銷」是指撤銷一審「原判不當」的部分(第369條),而這裡的「確定」,則是二審確定了不是一審,所以非常上訴是針對二審而非一審,一審法官不用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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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4089
A選項如何判斷是發回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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