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如何產生?
(A)全國法官票選產生
(B)司法院院長選任
(C)司法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D)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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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108), C(555), D(10579), E(0) #355337

詳解 (共 5 筆)

#160881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司法院)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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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7345
行政-總統直接指定。。立法-人民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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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8748
立法院院長是立委互選喔,不是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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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693
  現任大法官
    司法院現有大法官十五人,乃依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而產生。依上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職掌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事項,並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然而,為因應大法官任期交錯制度之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
    
    歷任大法官
    依憲法及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目前為十五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任期九年。我國第一屆大法官〈民國三十七年任命〉至第五屆大法官〈民國七十四年任命〉均係依此程序任命。
    民國八十一年憲法第二次增修條文公布,大法官之任命,仍由總統提名,同意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之。第六屆大法官於八十三年就任,即係依此程序任命。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憲法第四次增修條文公布,關於大法官之任命及任期均有相當之改變。其第五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嗣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憲法第六次增修條文公布,再將上開規定中關於同意權之行使,改為「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九十二年十月就任及此後就任之大法官均依此程序辦理。
    九十四年六月十日憲法第七次增修條文公布,延續各該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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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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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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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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