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權利變換地區,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採取土石或變 更地形,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A)一年
(B)一年半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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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57), C(339), D(10), E(0) #902574

詳解 (共 5 筆)

#3040716
我將禁止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的種類與年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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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238

都市更新條例 33條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

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

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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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468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 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易混淆的題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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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653
都更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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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0652
都市更新條例54條I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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