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土地合併之地號,下列何者錯誤? (A)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B)原地號之數宗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C)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他原地號 (D)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