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在法律用語之中,對某些事實不確定之事實必須予以認定,亦不容許事後以反證推翻,採用下列何 種用語?
(A)視為
(B)推定
(C)適用
(D)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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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5), B(113), C(19), D(42), E(0) #3024725
統計: A(665), B(113), C(19), D(42), E(0) #3024725
詳解 (共 3 筆)
#7302932
法律解析
- 視為(擬制):
- 法律為了達成特定目的,將性質不同的事實「直接認定」為相同。
- 關鍵點: 具有法律上的強行認定力,不容許當事人提出反證來推翻。
- 法律用語: 常出現「以...論」、「視同」或「視為」。
- 例子: 民法 第 7 條:「胎兒以法律上權利之享受為限,視為已出生。」(即便事實上還沒出生,也不容許反證說他沒出生)。
- 推定(Presumption):
- 法律根據既有的事實,暫時認定另一項事實的存在。
- 關鍵點: 容許提出反證推翻。一旦反證成立,原來的認定就失效。
- 法律用語: 常出現「推定為...」。
- 例子: 民法 第 11 條:「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先後死者,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如果事後能證明誰先死,就可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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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正確
- ❌ (C) 適用:指將法律規範直接運用於具體案例,沒有認定事實或禁止反證的問題。
- ❌ (D) 準用:指法律將針對某種事實的規定,間接應用到性質相近但法律沒明文規定的事項(目的是節省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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