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藥局申請歇業,其結存管制藥品之處理,下列何者正確?
(A)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自行保管
(B)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
(C)報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銷燬
(D)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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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584), C(504), D(2663), E(0) #2742137
統計: A(206), B(584), C(504), D(2663), E(0) #2742137
詳解 (共 8 筆)
#6456154
總整理
(B) 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用在殘藥 第26條
(C) 報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銷燬-->改成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第30條
應該是錯在
會同有關人員是用在殘藥
停業或歇業比較像是整批藥品需要銷毀,所以適用的是第30條
應該是錯在
會同有關人員是用在殘藥
停業或歇業比較像是整批藥品需要銷毀,所以適用的是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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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調劑、使用後之殘餘管制藥品,應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B),並製作紀錄備查。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其申請歇業或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分別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
二、申請歇業者,應將結存之管制藥品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並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無誤,或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銷燬後,始得辦理歇業登記。
三、申請停業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或自行保管。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歇業或停業或受理前項第一款之申報後,應儘速轉報食品藥物署。
一、將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分別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
二、申請歇業者,應將結存之管制藥品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並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無誤,或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銷燬後,始得辦理歇業登記。
三、申請停業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或自行保管。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歇業或停業或受理前項第一款之申報後,應儘速轉報食品藥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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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論
歇業或停業要同時申報地方及中央,只有停業可選擇自行保管(因可能復業)
歇業或停業要同時申報地方及中央,只有停業可選擇自行保管(因可能復業)
(D)第30條
二、申請歇業者,應將結存之管制藥品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並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無誤,或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銷燬後,始得辦理歇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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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撤銷或廢止處分者 | 轉讓、銷毀 |
| 受停業處分者 | 轉讓、銷毀、自行保管 |
| 申請歇業者 | 轉讓、銷毀 |
| 申請停業者 | 轉讓、銷毀、自行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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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3934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其申請歇業或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分別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
二、申請歇業者,應將結存之管制藥品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並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無誤,或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銷燬後,始得辦理歇業登記。
三、申請停業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或自行保管。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核准歇業或停業或受理前項第一款之申報後,應儘速轉報食品藥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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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9366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藥局申請歇業,其結存管制藥品之處理,下列何者正確?
(A) 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自行保管 (停業才能自行保管)
(B) 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 沒有用過的藥銷毀要會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C) 報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銷燬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D) 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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