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就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之解釋,何者為是?
(A) 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悉原因後,經過 1 個月後不行使而消滅;或契
約訂定後 1 年,即有可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B) 已因時效消滅契約解除權,縱不得依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解除契約,
仍可依民法第 92 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
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主張受其未誠實告知之詐欺,撤銷承保之意
思表示
(C) 按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之書面詢問者,包含身高、體重、地址、職業、
年齡等
(D) 就該法條規定之告知義務者,係屬要保人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